目 录
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6〕79号) ………………………………………………………………… 1
2.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6〕27号 ………………………………………………………………… 6
3. 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
(丽政办发〔2017〕98号)……………………………………………………………… 13
4.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6〕55号) ……………………………………………………………… 21
5.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7〕46号)……………………………………………………………… 24
6. 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
(丽政办发〔2016〕107 号) …………………………………………………………… 26
7.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119号) …………………………………………………………… 28
8.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丽政办发〔2016〕99号) …………………………………………………………… 30
9. 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6〕64号)………………………………………………………………… 32
10. 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丽委发〔2016〕38号)………………………………………………………………… 35
11. 关于深化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的意见
(丽委发〔2016〕38号)………………………………………………………………… 42
12. 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
(丽经信〔2017〕73号)………………………………………………………………… 46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6〕79 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发展主线,加快培育“绿色环保、高效低耗、高 端低碳”的生态工业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企业,按 当年销售产值完成情况分档给予奖励,首次超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销售产值0.5‰奖励,首次超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销售产值1‰奖励,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组建企业集团,发展总部经济。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
“总部型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25%的补助。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补助总额会同前款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 70%。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的总部用地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之间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现资产重组的,按国家、省有关税费优惠规定免征(或不征)相关税费。涉及指标类、许可类、产权类权力继承,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可按更名方式 办理或划转。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经认定属于兼并、收购涉危涉困企业(不含司法拍卖)且实现有效盘活的,按投资额
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四)支持企业装备技术升级。经核准(备案)的技术、设备、软件投入100万元以上
(含)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 万元。属于下列情形的按就高原则补助:
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培育鼓励发展导向目录的,或被列为省、市技改重点项目计划的,按8%的比例补助。
对“三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8%的比例补助。
(五)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 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本项奖励为独立的鼓励企业加强 设备投资的政策。对承担省级“机器换人”分行业试点的项目,另行制定奖补办法。
(六)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 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当时执行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 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3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被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创新企业、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被认定为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奖励。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产品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九)支持“三名”企业培育试点。对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按照省补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列入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两化”融合
(十)支持“两化”深度融合试点。鼓励企业开展国家贯彻“两化”深度 融合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或贯 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项目等,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信息化投入3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信息化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工业企业,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两化融合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化促进会(CIO 俱乐部)等交流平台建设,被评为省级“两化”深度融合优秀咨询服务机构、优秀解决方案的,分别一次 性给予10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市场拓展
(十一)支持企业展示展销。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省级及以上部门 组织的产
品博览会、展示会和展销会的,经市级对口部门确认的,给予摊位费 50%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展会补助从其规定执行。
(十二)支持行业准入认证。对重点鼓励发展行业,经备案确认的行业准 入认证,给
予 50%认证费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
对国家或省规定纳入准入管理或规范化管理行业,经国家或省组织评定、认证,已
取得相应证书或文件,涉及认证费的按50%认证费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未涉及认证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经核准或备案的节能、节水、循环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和污染减排、行业整治等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新增投资额 8%补助。
(十四)支持企业绿色生产。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鼓励小微企业成长
(十五)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8 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 同、协议约定分割转让。
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闲置厂房)年实缴税金达到20万元以上(含)的,按 核定的承租面积分档给予租金补助:年实缴税金≥100元/平方米的,给予15元/平方米年租金补助;年实缴税金≥200 元/平方米的,给予25元/平方米年租金 补助;年实缴税金≥300元/平方米的,给予50元/平方米年租金补助。
(十七)便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符合规划条件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并有可分割的界址点和相应的出口等条件的,宗地确需分割的,应经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允许工业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复核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面积10亩以下不予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面积10-50亩可分两期验收,可分割成2本不动产权证书;单宗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最多可分三期验收,可分割成3本不动产权证书。
八、鼓励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学费50%补助企业,每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名以内。经培训取得职业高级技师资格证 书的,参照执行。
九、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十九)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积极开展“亩产效益”考核,按属地原则开展评选、奖励,积极营造鼓励企业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经评定入围市级功勋企业、纳税20强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
(二十)强化差别化要素配置机制。全面开展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探索执行差别化电价、差别化水价、差别化排污费、差别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差 别化用地、差别化用能、差别化金融信贷准入等市场化要素配置机制,另行制 定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和配置政策。
(二十一)强化合力扶工机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针对生态工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落实出台品牌与质量提升、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外贸出口、工业设计、对接资本市场、中小企业融资、人才激励、劳动教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扶持生态工业发展的合力。
十、附则
(二十二)扶持对象条件规定。本意见除条文中已明确有特定享受对象或享受条件的以外,享受对象应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其中本意 见第(二)条“总部型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市级“三名”企业,或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在丽水市区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
企业预期在未来5年将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含新引进到丽水市区持股40%以上的企业)相对“初始基数”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十三)一般限制性规定。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兑付。
当年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重点整治类”、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 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四)“总部型企业”有关规定。
“总部型企业”的“初始基数”按起始年的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确定;“考核基数”以“初始基数”年均增长10%确定。“总部型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相对“初始基数”必须达到年均增速 20%以上,未达到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意见第(二)条;连续3年未达到的,取消“总部型企业”资格,并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地方财政贡献统一按现行政策计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奖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兼并重组等。所获得的资金纳入统一监管,不得作为利润分红和个人奖 励,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
(二十五)政策衔接规定。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政策期内不得享 受本意见,政策到期后按本意见执行的,应符合本意见相关条件,其中“总部 型企业”按以下方式确定“初始基数”:
1. 原政策已设定考核基数并按10%增长的,以原政策到期当年的基数为“初 始基数”。
2. 原政策设定固定考核基数,实施超额部分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的,按列入培育前 5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为“初始基数”。
3. 原政策设定固定考核基数,且以全税种税收入库数作为考核内容的,按原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长10%计算到政策到期当年,作为“初始基数”。
(二十六)其他规定。本意见第(十)条奖励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条 款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开始享受本意见5年,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出台后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6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09〕6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5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企业转贷应急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9〕10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如有其他文件与本意见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2016年11月21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6〕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网审批系统建设,提高网上审批事项办件率。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探索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的机制。逐步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推进政务服务前移,加快社保、商事、税务、质监、供排水等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下沉到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二)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予公布,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做好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机构“三张清单”管理,完善和推广中介网上竞价服务,力争服务收费平均下降1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服务费用一律 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审管办)
(三)深入推进商事制度登记改革。
继续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进注册登 记便利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责 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广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减轻投标人(供应商)标书制作等交易成本。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体系,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投标人(供应商)有效信息获得成本。完善投标保证金交纳模式,投标保证金应退尽退、当场退还,减轻投标人(供应商)资金成本。(责任单位:市招管办、市招标投标中心)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从 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认真落实原已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有效投资、生态经济、外贸企业、民生经济、“四换三名”工程、企业兼并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批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六)严格落实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或排放量计收,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实行污水浓度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供排水公司)
(七)降低新型墙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费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 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
(八)降低检测鉴定收费标准。
从 2016年3月5起,将全市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执行时间暂定1年;对新开办的小微 企业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 收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对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 20%收取;免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费、交通 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的80%征收。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按规定的60%收取。(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九)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放缓到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并合理控制调整幅度,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相适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适时修改《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号),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金额和比例,适度放宽有关保证金减免条件,加大减免力度。(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
(十一)落实社保费优惠措施。
失业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措施,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纳费率由1.5%降到1%,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丽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
组织实施“机器换人”重点示范项目计划、市级20个“机器换人”典型示范项目评选
和 10个行业的机器换人分行业试点。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落实省与市、县(市、区)财政1:2配套资金,给予企业设备 购置款10%—2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三)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 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争取扩大到6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丽水电业局)
(十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加快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建设,通气市、县(市、区)严格执行我省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措施。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 方米0.6元以内,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 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 1.1倍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减费让利。
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帮扶企业,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质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规范银行中介收费项目,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激励机制,将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惠企金融产品等纳入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六)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股权、仓单、专利权、商标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贷款融资创新,以及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贷”业务。支 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推广“无还款续贷”“年审制”“转贷通”等业 务。完善小微企业帮扶基金、“助保贷”平台、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政策。加快完 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设备融资租赁。加强银保合作,扩大小额贷款保 证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十七)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或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新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开展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十八)防范化解企业“两链”风险。
各级政府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科学评估涉险企业的类别,实行风险企业分类处置“名单制”管理,采取“一企一策”予以帮扶解困,强化市县联动协 调处置机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发挥市场功能优胜 劣汰。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如涉及抵押物缩水的,尽可能维持抵押物不变、维持授信额度不变、维持贷款额度不变。推动银行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资产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企发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
六、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九)落实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其中,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75%、50%的减免。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确 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 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降低企业入园落地用地门槛。
凡设定入园项目最低用地面积门槛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现有标准降低50%执行,对入园项目重点审核“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十一)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
竞买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逐步降低工业项目开工、竣工和税收履约保证金,简化退回项目履约保证金手续。(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十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出让方式。
鼓励盘活低效闲置用地,二次开发用地视同新增出让土地。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机制,对优先供地类、保障供地类、限制供地类、禁止供地类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出让方式、差别化用地价格等。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采用出让年限小于
50 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二十三)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原有工业企业通过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
途径提高原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 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以上部分建筑面积,通过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每新增 667平方米生产 性用房和生产性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折算为节约一亩土地(以建设部门核定的竣 工面积为依据),并给企业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二十四)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2016年新建标准厂房16万平方米。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七、切实优化政府服务
(二十五)畅通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机制。
围绕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开展“精准帮扶企业促发展”行动,按照集中攻坚、分类施策原则、分级办理、长短结合的原则,着力开展走访企业“五必到”、企业困难“五必帮”、长效机制“五必建”、绩效考核“五必评”活动,切实解 决一批企业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市长热线、市长信箱、96871 热线等企业问题 反映、协调、解决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六)优化供电服务措施。
全面实施配网停电计划“五个零时差”管理。建立专属客户经理服务制度,为开发区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管家式服务。企业厂区内具备独立产权的、可独立计量的集体宿舍楼,可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企业承租户可申请单独立户。对公用高压架空线路供电的(临时用电除外),由供 电企业延伸投资至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并由供 电企业负责搭接通电。(责任单位:丽水电业局)
(二十七)优化出口退税办理。
将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市、区),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已下放莲都区和青田县国税局。放宽外贸企业申报限制,外贸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申报截止之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每月可多批次申报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 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二十八)优化税收征管服务。
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互设自助办税区、互设办税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 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持续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从2016年3月1日起,取消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从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将优势资源集中向优质税源倾斜。(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九)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服务。
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和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结汇、退税、报关等 相关成本。推动我市跨境电商孵化园(创业中心)建设;支持青田侨乡进口商品城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打造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进口商品网上销售平台;积极利用华侨资源,鼓励境外华侨改造传统仓储体系,发展跨境电子商 务海外公共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丽水海关、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三十)优化企业创业创新服务。
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检测基地向企业全面开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2016年,全市发放使用科技创新券600万元以上。通过政府帮助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二)加强督促检查。
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加大对各种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要及时、足额、创新落实本意见,并于6月、12月份报送半 年度及全年度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经信委)
(三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经信、财政(地税)、国税、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汇编现行涉企扶持政策,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措施,提高涉企政策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涉企部门)
本意见在市、县(市、区)统一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中条款涉及有执行期限、范围的从其规定,涉及项目资金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兑付。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2016年5月16日
丽水市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四十条
丽政办发〔2017〕98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相关政策,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取消或停征一批涉企收费及基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丽水海关)
(二)调整(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自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市本级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原来2500元/㎡的标准调整为2100元/㎡,各县(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原来2000元/㎡调整为1700元/㎡。
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降低标准50%。
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
自 2017年7月1日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三)实行一批税收减免政策。
自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 提高至75%。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 17%、11% 和 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自 2017年7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
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科技局)
(四)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时限。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
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残联)
(六)落实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其中,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75%、50%的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七)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直接交易电量力争达到2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丽水电业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八)落实电价优惠政策。从2017年5月1日起,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每千伏安降低20元,对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降低后标准的70%执行。从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2.22分钱(含税)。企业厂区内具备独立产权的、可独立计量的集体宿舍楼,可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企业承租户可申请单独立户。对公用高压架空线路供电的(临时用电除外),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至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并由供电企业负责搭接通电。(责任单位:丽水电业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
(九)加快推进天然气和热力价格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用气价格体系,从严控制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推进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着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快建立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共同参与的热力价格协调和联动机制,引导供热企业根据燃料价格变动情况,合理调整热力价格,切实规范供热市场价格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丽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经信委)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 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二)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引导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帮扶企业,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条件放宽、利率优惠。规范银行中介收费项目,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等,将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惠企金融产品等纳入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或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新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开展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五年内,争取全市累计新增直接融资超过1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大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循环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创新,使经济主体融资安排更加符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周期与特点,降低经济主体到期还款周转成本。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股权、仓单、专利权、商标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贷款融资创新,以及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推广“无还款续贷”“年审制”“转贷通”等业务。发展设备融资租赁。加强银保合作,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
(十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市统一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工商、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各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较为全面的监测,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授信提供参考,切实降低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成本。同时,以信用管理的手段促进企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维护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
(十七)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从2017年7月起对为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月均担保余额(担保机构为其股东的担保额按70%计算)达到注册资金1.5倍(含)的担保机构给予基本业务补助和放大业务补助。同时根据政策目标导向,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对担保公司发生的实际风险损失,按照不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加快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建工作,发挥政府增信平台作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信用增级问题,降低融资中间费用,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丽水银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八)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丽水银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十九)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根据财政部等部委的部署,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级相关部门)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停征取消部分物流收费。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从2017年8月1日起,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二十一)完善交通基础设施降低物流成本。加快“补短板”重大投资,兴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确保丽水机场、衢丽铁路、水东综合客运枢纽等开工建设,加快衢宁铁路、金台铁路、瓯江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力推温武铁路、景文高速、庆景青公路等级提升和通用机场建设等项目前期,积极谋划城际轨道交通和市域铁路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六、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
(二十二)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二十三)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制订并公布有偿服务收费清单。社团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负担
(二十四)取消、清退一批涉企保证金。全面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工作,取消一批涉企保证金,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和返还程序。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改革举措。(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安监局)
(二十五)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二十六)全面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整合建设、气象、人防、消防等施工图审查环节和审查机构功能,实行一个机构集中对外服务,统一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报告,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2017年5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新批准立项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改扩建、装修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事项(包括气象、人防、消防等专业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服务项目,施工图图审机构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信息中心、市审管办)
(二十七)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二十八)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二十九)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停止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在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中,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对阻燃PVC管等定型材料,在消防验收中可以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三十)便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符合规划条件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并有可分割的界址点和相应的出口等条件的,宗地确需分割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意,允许工业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复核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面积10亩以下不予分期验收、分割登记;单宗用地面积10-50亩可分两期验收,可分割成2本不动产权证书;单宗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最多可分三期验收,可分割成3本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审管办)
八、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十一)降低企业入园落地用地门槛。凡设定入园项目最低用地面积门槛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现有标准降低50%执行,对入园项目重点审核“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十二)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出让方式。鼓励盘活低效闲置用地,二次开发用地视同新增出让土地。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机制,对优先供地类、保障供地类、限制供地类、禁止供地类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出让方式、差别化用地价格等。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三十三)鼓励企业集约用地。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原有工业企业通过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原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以上部分建筑面积,通过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每新增667平方米生产性用房和生产性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折算为节约一亩土地(以建设部门核定的竣工面积为依据),并给企业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三十四)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利用“三改一拆”拆改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每年新建标准厂房16万平方米。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九、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五)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动全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一网通办、数据共享、网上支付、网上咨询反馈、电子归档”办理模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标准和要求,实现“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审管办)
(三十六)全面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继续做好分类清理规范,进一步减少涉企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价机制,鼓励企业投资项目通过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开展招投标。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时限、收费“双下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审管办)
(三十七)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应用。继续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把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等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八)全面推进区域能评环评改革。组织开展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的改革试点。变企业的能评审批变为备案承诺制,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降低企业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时间和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高耗能行业项目实行重点管理,探索建立“能源‘双控’+分类管理+能效标准”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十九)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将专利分析、专利质押评估、知识产权综合托管、知识产权贯标辅导服务、委托文献检索查新等专利相关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每年发放科技创新券额度达到6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十)全面深化涉企精准服务。围绕构筑“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深化“精准帮扶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整合政府部门涉企服务职能和公共资源,建立部门涉企服务清单,实行问题办理、问题反馈、问题消号以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打造涉企综合服务平台,着力推行“企业钟点工”、“企业保姆”、“局长代办”、“店小二”等各项服务举措,切实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全面实施投资项目全程免费代理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审管办)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2017年9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6〕5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全市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实现销售收入250亿元以上,年均增速达15%以上,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力求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产生新业态新模式上,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方 面实现突破,不断提升地区“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水平,“两化”融合指数比2015年增长40%以上。信息基础设施配套逐步完善,网络经济和信息消费逐渐壮大,信息化应用服务广泛深入,信息化发展指数显著提高,努力把信息经济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 设立一只信息经济发展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 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生态经济发展基金信息经济发展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金主要投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信运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业、“互联网+”等信息经济核心产业。
第三条 实施一批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建立市级信息经济发展项目库,每年开展一批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建设,重点实施电子信息制造业技术创新(改造)、信息经济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创新示范、传统产业与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示范、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信息经济人才培育示范等多领域项目建设,促进企业成长,提质增效。项目经过评审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扶持一批信息经济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大力推进信息经济创业创新孵化器(平台)建设,增强孵化器创业创新活力。
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信息经济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大学生(本科及以上,毕业十年内)在丽水落地的信息经济创业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经认定的孵化器,对其给予入驻项目(创业创新团队或个人)场地租赁费减免的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0%的补贴,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孵化器,对其给予入驻项目(创业创新团队或个人)提供云计算、云存 储租用服务费用补贴(含无偿提供)的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30%的补助,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引进和培育一批项目(人才)。鼓励信息经济高端人才带项目落户丽水,对入选“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项目按照丽委人〔2012〕5号文件奖励。对在丽水实际投资500万元(除土地出让金、土建、装 修、车辆购置等及其税费外)以上的新办信息经济企业,在其达产后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丽水实际投资不足500 万元的,但自成立(或入驻丽水)之日起三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或自主软件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扶优扶强一批龙头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3 亿 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信息经济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家级颁发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取得安防资质认证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通过CMM/CMMI认证三级、四级和五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以上资质认证等级奖励的企业晋级后给予标准差额奖励。通过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参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或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展会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本地化。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核定的,给予每个软件产品5000元奖励;首次通过软件企业核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核定的软件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核定当年度起三年内,按实际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信息经济企业积极参与我市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财政预算控制,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本地有服务机构的信息经济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信息技术产品的服务水平和响应速度。
第九条 重点打造以绿谷信息产业园为核心的信息经济发展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绿谷信息产业园企业融资、人才培育、税费减免、公共平台建设等扶持力度,形成孵化培育、产业化推进、扶优扶强、培育上市的“一园两基地”梯度发展格局,把绿谷信息产业园培育成为我市信息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信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成立信息经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市信息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技术和智力支持。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本意见适用于市区账证健全、查账征收的信息经济企业,除第三条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实施主体不受企业行业类别限制,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外,其他各款
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现。企业 可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63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 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有关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等由市经信委、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016年7月26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7〕46 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物医药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产业潜力大、前景广、态势好、后劲足的优势。为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发展主线,我市将加快培育生物医药产业作为市区特别是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生态工业的重点工作。为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做强做大,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积极的财政奖励政策
财政奖励政策分为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和研发费用补助两部分。
(一)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设定一定考核基数,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地方财政贡献考核基数:第一年考核基数为初始基数,以后年度考核基数在第一年考核基数的基础上年均增长10%。
地方财政贡献初始基数: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初始基数为认定年度前5年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若企业自正常生产经营且开始缴纳税收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不足5年的,以自正常生产经营且开始缴纳税收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之间的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作为初始基数);原执行“一企一策”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初始基数为认定年度前5年企业实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
(二)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25%的补助。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
以上两项财政奖励和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70%。
二、明确扶持对象条件
本意见中享受对象为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市直企业由市经信委负责认定,莲都区企业由莲都区负责认定,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认定);企业预期在政策期内实现入库税收相对基数年均增长10%以上,入库税收基数为认定年度上一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数。
地方财政贡献未达到考核基数或入库税收年均增长率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三年未达到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三、其他规定
(一)生物医药企业除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外,可以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 号)中与本意见不冲突、不重复的条款,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数。
(二)当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重点整治类”、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四)奖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兼并重组等。所获得的资金纳入统一监管,不得作为利润分红和个人奖励,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
(五)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四、附则
(一)如遇财政重大政策调整,遵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五年。
2017年5月4日
丽政办发〔2016〕107 号
为加强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下称园区)招商工作,加速园区产业集聚发 展,借鉴信息经济发达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政策:
一、绿谷信息产业园主园区
(一)奖励政策
入园企业地方贡献部分,前两年财政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其中,软件企业实际地方贡献部分,前五年财政全额奖励。
(二)电价政策
企业用电执行工业用电收费标准,根据用户不同的用电特性,提供个性化的优化用电方案。
(三)人才政策
1、园区人才享受市委、市政府相关人才政策。
2、企业从市外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其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档案可落实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符合户口登记条件的可在用人所在地落户,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3、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才或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年薪超过20万元的,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
4、住房保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享受园区人才公寓一年免租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入住园区人才公寓。
(四)租金政策
主园区国资物业入驻企业前三年租金每年以保证金形式交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引进企业全额返还,本地企业分别返还50%、40%、30%。
1、当年应缴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
2、当年吸引风险投资总额大于50万元;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
4、当年员工个人所得税总和达到10万元;
5、租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6、经认定成长性较好的。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企业全额返还。园区企业入驻率达到75%后,由市经信委视情调整保证金返还条件。
二、天宁、中东路孵化基地
(一)租金政策
企业入驻前三年,租金每月按4元/平方米收取,企业入驻满三年申请继续租用的,租金按指导价收取。
(二)电价、人才政策
按照绿谷信息产业园主园区政策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目录类别的企业,园区主导产业目录类别由市经信委负责制订。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一园两基地”,即:绿谷信息产业园主园区、天宁孵化基地和中东路孵化基地。
浙江瓯微软件有限公司、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财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丽福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有关财税政策按照丽政函[2011]31号、丽办抄[2012]
74 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6年10月11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119 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提高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入园项目质量,规范决策流程,促进我市信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 管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合办、市金融 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管办分管领导及有关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绿谷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入园决策评价工作范围
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一园两基地”,即绿谷信息产业园主园区、天宁 孵化基地、中东路孵化基地。入园决策评价范围包括绿谷信息产业园主园区国资物业部分、天宁孵化基地、中东路孵化基地。申请使用面积600平方米以上、要求一企一策或申请土地自建办公用房等重大项目入园,由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申请使用面
积 6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入园决策评价工作,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程序完成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实施。
三、入园决策评价工作职责
(一)审查产业定位。审查入园项目是否符合丽水市绿谷信息产业园总体规划及“绿谷智慧小镇”园区定位。主导产业定位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行业包括:物联网与智能装备软件研发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新业态和智慧养生服务等。
(二)科学布局项目。根据国家、省、市信息经济发展战略及《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规划2016-2020年》相关规定,合理布局项目,注重项目协调和配 套,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发展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在安全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的项目,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明确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再进入入园决策评价程序。
(四)落实协调机制。通过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工作程序,落实服务协调机 制,协调解决项目入园过程中的系列问题,协调解决系列配套服务问题,提高 办事质量和效率。
四、入园决策评价工作程序
(一)预评价。根据园区产业定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意向入园项目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项目路演等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 室召开预评价会议,作出预评价意见。
(二)综合评价确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专题会议,对预评价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形成《丽水绿谷 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会议纪要》。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
(三)签订项目入园协议。由丽水绿谷信息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会议纪要》与项目主体签订入园协议,并做 好后续管理与服务工作。经入园决策评价的重大项目,凭《丽水绿谷信息产业 园重大项目入园决策评价会议纪要》,各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通行政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审批代办服务。
五、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7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丽政办发〔2016〕9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4号),着力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按国家级
300 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奖励;对市本级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支持;对市本级2016年1 月1日起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研究制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制度,对经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新增孵化面积(众创空间按其装修和设备投资)、运行和服务投入、运营绩效等给予运营机构补贴和奖励,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20万元。
三、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市本级 2016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强化金融对企业创新的支持,设立800万元天使基金,扩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规模,对市本级获得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利率和保费补贴。
四、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对上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列市 本级前
30 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规模进行排名,给予前5名每家15万元补助、6—15名每家10万元补助、16—30名每家5万元补助。
五、深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市本级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在丽水区域内的交易业绩,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的,市本级企业作为受让方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受让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实施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以企业为技术需求为导向,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选派高校、科研院校研发能力较强的创新人才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并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力度。加快制定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政策意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对市本级获国家、省专利金奖(或外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七、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市本级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市本级以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奖的,按上级实发奖金给予 1:0.5 的配套奖励。
八、扩大人才科研自主权。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 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九、强化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提高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重,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直接费用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 20%,不纳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对劳务费 不设比例限制,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允许列支购买中间性试验或生产性试制的设施、设备。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立项、验收和管理流程。
十、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面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服务活动,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按 合同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中取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市本级其他政策的,按就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开发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50%。各县(市、区)参照制定政策执行。
2016年9月22日
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6〕6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活社会资本,鼓励股权投资,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及兼并重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范围:
(一)注册地在丽水市级的企业及其自然人股东;
(二)丽水市级范围内,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人;
(三)在丽水市级减持或解禁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奖励政策: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按其股权转让产生的净收益 1.7%给予奖励;
(二)股权投资(管理)法人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其当年利润总额扣除可调整部分后余额 5.6%给予奖励;
(三)股权投资(管理)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合伙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能划分清楚,且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按其取得的 投资或股权转让净收益7.8%给予奖励;
(四)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按其股权转让净收益4.5% 给予奖励;
(五)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对市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相关净收益4.5%给予奖励;
(六)下列情况,按其相关净收益2.9%给予奖励:
1.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改过程中涉及到净资产折股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及兑现
第四条资金申报材料:
(一)鼓励股权投资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应提交委托管理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为自然人股东或出资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或相关单项业务纳税证明;
(五)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和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六)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需提交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若为解禁的,还需提供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涉及到净资产折股的,需提交经主管金融办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情况说明;
(八)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需提交经主管金融办确认的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说明;(九)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对市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以被兼并重组的市级企业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交经主管金融办确认的相关情况说明;
(十)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报兑现流程:
(一)奖励政策中的第四款随时受理,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在相关税费全部缴纳完毕后,向辖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填报相关申请资料。
其他奖励政策每年兑付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于每年的6月份向辖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填报相关申请资料。辖区金融办在收到申报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送辖区财政局复审,辖区财政局将复审后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兑付相应的奖励资金。
(二)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提供收款单位(个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交辖区金融办,由辖区金融办统一提交给财政部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管及绩效
第六条 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名义开 展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各辖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七条 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骗取资金。除个人获得的财政奖励外,任何企业不得将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发放个人奖励。如有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纳入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意见中市级企业包括市直企业、开发区企业、莲都区企业。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中多条奖励条款的,不得重复申报,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一款申报。已享受本意见奖励条款的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市政府其他 政策。
第十条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2年11月26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丽委发〔2016〕38 号
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 号)及市委对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建设一支“数量 充足、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创业创新人才队伍,为我市践行“两山”战略、实现“双区”示范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提出如下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人才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将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五个层次。成立市人才分类协调小组,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编制发布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一、完善务实有效的培养开发机制
1. 落实人才专项奖励。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A类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入选B类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入选省“千人%计划”、省“特支计划”专家给予1:0.5配套奖励,入选其
他 C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D类的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用人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2. 实施人才项目资助。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人才项目资助,在培养期内的市拔尖人才、市“138”第一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绿谷新秀,可申请3至20万元的项目资助。继续加大市企业、科技和文化创新团队培养力度。对我市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配套资助。
3.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整合提升丽水各类人才推荐确认活动,撤销丽水市杰出人才、丽水市突出贡献专家、丽水市科技贡献奖获得者评选,建立丽水市特级专家推荐确认机制,每3年推荐确认10名。开展市拔尖人才、138人才工程、丽水农师、绿谷名师、绿谷名医名护士、绿谷社工师、绿谷新秀等人 才选拔培养。
4. 加强学习深造资助。加强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对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与市区属企 业或教育、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每年选派一批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进修深造。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实行更加灵活便利的出国审批制度。加强党政人才培养,组织实施优秀年轻干部素质提升工程。
5. 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金蓝领”开发计划,对列入培训补助计划的高技能培训项目,按工种等级给予每人1000至1500元补助。设立绿谷技能大奖,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绿谷技能大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开展带徒授艺并符合要求的,再给予2万元补助;
对市“首席技师”给予2万元资助。开展市“五养”技能大师评选,对认定人才给予
5000元奖励。
6. 加大紧缺人才资助。根据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明确不同类型人才的
认定标准和配套待遇,定期发布、动态调整。实施紧缺人才资助,对纳入我市 重点
领域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发放每人每年 1.2 万元、0.6 万元资助,对企业中纳入我市重点领域紧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分别发放每人每年 0.6 万元、0.3 万元资助,可享受 5 年。
二、构建精准管用的引才聚才机制
7. 深化实施“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突出产业化成熟项目优先、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优先、本土企业引进或合作项目优先、风投进入项目优先的导向,对入选创业类“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资助,分三期拨付,并享受个人待遇。对入选创新类“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年薪的 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分别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时间一般为3年,并享受个人待遇。3年期满后,作用发挥较大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延长补助2年。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8. 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薪酬 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外专引智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加大柔性引才补助力度,对与A、B、C、D 类人才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服务满一年,经绩效评估,对丽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和产生影响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2~10万元的绩效补助。
9. 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发人才。充分发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等职能。对成功引进落户国家、省“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需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最高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
10. 推进人才平台建设。继续推进绿谷信息产业园、杭州未来科技城丽水海创园、大学生创业园、机器人产业基地“三园一地”大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推进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建成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
予 30万元、20万元资助,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资助期三年。对新建成的市级博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助,
升格为省级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追加10万元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生活补助。
三、建立绩效主导的评价激励机制
11. 鼓励人才向企业集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丽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签订离岗协议,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创业成果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主要依据,创业成果显著的可破格晋升。发挥浙江省生态发展研究院作用,凡来丽水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现行政策在发展研究院保留其事业身份,畅通其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购 房(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深入推进“百名博士入百家企业人才引领计划”,对项目落地、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2. 完善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获得科技 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 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市属高校对外合作办学中因工作需要来丽任教的教师,给予相应的补助及奖励。对我市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企业或平台型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制定特别奖励政策。
13. 改进人才评价体系。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不以外语作为工作必备条件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将企业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业绩突出的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或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为特级技师,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执行。探索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方式,借助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评估。推进企业职称自主评价试点工作,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 直接认定工作,推行行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开展以赛代评,完善丽水市首席技师评选办法,组织举办职业技能大赛,选拔储备“绿谷工匠”。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可 享受相应层次人才的奖励。
四、优化真诚优质的服务保障机制
14. 实施人才津贴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津贴,每人每年标准为:A类12万元、B类6万元、C类3.6万元、D类2.4万元(“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除外)、E 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1.2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0.6万元(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发放),发放5年。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年发放1.2万元,可享受5年。每年对人才津贴享受对象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发放当年津贴。
15. 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对每年在丽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与我市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的高层次人才,且在丽水范围内首次购 房的,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A、B、C、D类和新引进的E类人才,引进满2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5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 务者及高级技师,在市区首次购房的,引进满2年,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人才所购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服务期未满5年离职的,根据未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未购房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给予租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或教育、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毕业生,给予3万元安家补助。
16. 优化人才家庭保障。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问题,按政策规定为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多次往返签证 等手续,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手续。多渠道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引进的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其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引进的 E 类人才配偶安置,可 参照前四类人才政策处理。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对 A、B、C、D 类人才和E类人才引进当年,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段的可选择就读学校1次;高中段的通过中考成绩折算,对符合本地学校录取条件的,可转入相应学 校就读。地方财政贡献较大、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突破或运营重大平台的企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每年为本企业、本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统筹安排1~2名入学入托名额。
17. 优化人才联系服务。我市事业单位引进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已满编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 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完善高层次“人才卡”制度,在创业落户、医疗保 健、出入境签证、车驾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进一步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探索高层次“人才卡”与“社保卡”衔接机制,并赋予人才更多服务项目,提 高优惠标准。创新多渠道人才服务方式,尝试“互联网+”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等活动。
五、健全高效顺畅的党管人才机制
18. 加强绩效考核评价。深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人才工作述职评议 制度。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要追究责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
建立科学的人才作用发挥评价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才,降低或取消相关待
遇。
19. 提升人才政治激励。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 1 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听取人才意见,帮 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担 任“两代表一委员”,完善高层次人才列席相关政府会议、担任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等方面的制度。对柔性引进来丽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授予其“丽水市荣誉 市民”。
20. 保障人才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人才投入保障机制,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保持人才经费的合理增长,确保人才政策及时兑现。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强化对人才队伍 和创新团队实绩的考核。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重复资助,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21. 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大力倡导“鼓励创新、敢于创造、宽容失败”的风 尚,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力,让人才名利双收。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加大对人才典型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讲好人才故事,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人才发展环境。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市直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原有政策 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人才涉及到多项待遇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6年)
附件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016 年)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
1. 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2.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 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1. 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含各分项计划);
2. 国家“万人#计划”人选;
3.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
7. 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
1. 省特级专家;
2. 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3. 省“千人%计划”人选;
4. 省“特支计划”人选;
5.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 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7. 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8.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9.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0.“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11. 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四、市级领军人才(D类)
1. 市特级专家;
2. 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
3. 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4. 省工艺美术大师;
5. 省特级教师;
6. 省名中医;
7. 省级首席技师;
8. 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五、高级人才(E类)
1. 市拔尖人才;
2. 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3.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
4.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课题或获得市科
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位完成人)的人才;
5. 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6. 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关于深化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550 引才计划”的意见
丽委发〔2016〕38 号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引进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现就深化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产业化成熟项目优先、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优先、本土企业引进或合作项目优先、风投进入项目优先的导向,力争在5年内,从海内外引
进 50名左右符合丽水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重点领域
主要为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经济、绿色能源、健康、文化、生态精品农业等产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生态休闲旅游产业,羽绒制品、日用化工、皮革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紧缺急需的高端人才。
三、对象条件
分为创业类人才和创新类人才两大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丽水市工作不少于9个月。
(一)创业类人才。指来我市注册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 具有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
规则;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和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 申报人须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一般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创新类人才。指到我市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
2. 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3. 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对上述创业创新人才项目,业绩突出、具有特殊专长或为我市紧缺急需的 其他创业
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四、评定方式
分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由常规评审和特殊评审组成。常规评审由申报受理、资格审查、书面评审、答辩评审、定级发文等环节组成。特殊评审主要面向特优项目、投资项目和大赛项目,通过进行专题评审、直接进入答辩等方式简化评审程序。
(二)直接认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800万元及以上、投资期2年以上;人才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新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B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且投资额达400万元(含)至800万元、投资期2年以上;人才新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五、支持政策和相关待遇
(一)提供资金资助。对入选创业类“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项目启动后给予40%,拨付前须满足“企业支出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条件。第二、三期
各 30%,拨付前须经过项目评估。对入选创新类“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A 类、B 类、C类的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计税年薪的 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分别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 万元、30万元,补助时间一般为3年。3年期满后,作用发挥较大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延长补助2年。
(二)安排创业场所。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提供100至300平方米的3年免租金的工作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
(三)落实财政奖励。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3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项目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额的利息补贴。创业人才企业投产后(首笔缴纳增值税入库),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给予融资支持。发挥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丽水市浙商企业创业创新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对具备资格条件的投资机构通过“以投代招”方式引进海内外高
层次人才并入选“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且该机构首次到位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投资机构管理团队首次到位投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人才企业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融资,对成功上市或取得阶段性上市成效的企业,按照市 政府扶持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分阶段、分层次给予奖励。
(五)完善创业导师制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聘一批优秀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业学者担任创业导师,为人才企业提供可持续的专业指导和发展 资源。
(六)其他政策待遇。入选“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的人才可按现行政策在浙江省生态发展研究院保留其事业身份,人才落户后可享受购房补助、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签证办理、户籍及居留、人事代理、车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段可按人才意愿安排就读学校1次,高中段的可转入相应学校就读。
六、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强化人才的落户服务和日常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市本级设立“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市科技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申报评审、经费安排、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资金管理机制。由市委人才办出台资助资金拨付管理细则,实行分阶段划拨与按绩效划拨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机制,并做好资助资金拨付监管、绩 效评价等工作,充分发挥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所需 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级财政和引进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对企业提前或超 额完成既定阶段指标的,允许各阶段资助资金合并拨付;对挂牌上市或主营业务收入(关联交易除外)累计突破1000万元的人才项目,允许提前全额拨付资助资金。
(三)项目升级机制。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B类、C类人才企业落户3年内成长较快,且主营业务年收入额或风险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可申 请项目升一级。进行项目升级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绿 谷精英550引才计划”相应政策。
(四)降级清退机制。原则上,未落户的“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人才,至发文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相关落户手续;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应作出合理说明并申请延期,6个月内仍未落户且未作情况说明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对“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资助资金拨付前,须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暂停经费资助并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情降级资助或取消“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资格,收回结余资助资金;对作用发挥不明显,连续9个月以上未实际运作或企业实际员工数少于2人的,由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降级或清退要求;对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一经核实,直接取消“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创业创新人才资格,收回全部资助资金。
(五)考核问责机制。市专项办牵头相关单位,每年开展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权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项目申报主管单位要定期了解受资助企业运行、研发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出企业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对抓“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工作不力,造成人 才流失、资金流失的进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30日
丽水市促进工业、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
丽经信〔2017〕73 号
第一条 为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规下”“限下”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促进丽水经济转型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区(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规下”“限下”企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支持。已享受“一企一策”企业或属于2015年以来招商引资企业,以及新“上规”“上限”企业退出“规上” “限上”统计后,再次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的除外。
(一)规模以上工业标准: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
1. 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 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 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 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三)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全年营业收入达
到 10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
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期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第三条 工业企业上规奖励标准:
(一)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并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连续3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第5年按50%给予奖励。
(二)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自次年起,可纳入丽政办发〔2015〕65号“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中“确属发展前景较好,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类别,3年内给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政策。
(三)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当年或次年从政府拍得工业土地的,给予土地成交价格20%部分奖励。
(四)对规下企业一般不予供地。但承诺两年内上规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200万元以上和实缴税金60万元以上的“小升规”培育企业,符合工业园区(开发区)入园有关条件的,优先给予厂房用地安排,可享受本款第(三)项奖励政策。
(五)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
20%以上的,奖励4万元;实现当年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奖励8万元。
第四条 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标准:
(一)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连续3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新增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第5年按50%给予奖励。
(二)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自次年起,可纳入丽政办发〔2015〕65号“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中“确属发展前景较好,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类别,3年内给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政策。
(三)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当年或次年从政府拍得服务业土地的,给予土地成交价格10%部分奖励。
(四)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除享受上述第(一)项中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外,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市场独立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企业,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的,给予销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
1. 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
2. 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4万元。
3. 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
1. 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
2. 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8万元。
3. 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新“上规”“上限”企业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转贷通”的重点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转贷服务。对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连续三年给予担保费用50%的补贴,同时给予贷款利率年化1%的贴息。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名录库和培育库,加强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和管理,将新“上规”“上限”企业列入精准服务重点对象,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申报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七条 由发改、经信牵头建立行业检查考核会商机制,统筹优化进户执法服务、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引导新“上规”“上限”企业自查自纠违规经营行为。
对占地大、用能多但产值低、税收少,电产比、电税比严重不匹配的企业,重点组织集中检查活动,严肃查处主观规避规模企业统计监测行为。
第八条 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的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形成交易机制,扎实开展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推动企业上规上限。对新上规上限企业,首次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可实行缓冲期一年的执行政策。
第九条 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下规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上规”“上限”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并通报。对考评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需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市直“上规”工业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市经信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财政局复审。市直“上规上限”服务业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评会后,提交市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开发区、莲都区企业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市直企业流程办理。
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发改、经信和财政部门需将奖励兑现情况分别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兑付。
已享受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奖励政策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新“上规”“上限”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直“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分别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和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