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工作的部署,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我局研究拟定了《丽水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丽水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丽水市“最多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丽跑改办〔2018〕16号),《省发展改革委础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现就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验收对象
通过“标准地”方式供地且在约定期限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的工业项目。
二、验收内容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5项指标。达产复核时,各部门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内容及相关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三、验收流程
(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约定达产期限内(一般指投产2个标准年内)届满30日内(即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项目业主应向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约定达产期限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
(二)相关资料收集。
项目业主提交申报资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上一完整年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材料,组织发改、经信、税务、联合达产验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对相关指标进行核实。
(三)组织达产复核。
对经指标核实符合“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的项目,由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现场勘验、查验相关资料凭证,并召开项目达产复核会议。
各成员单位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检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指标,集中听取项目建设单位达产情况汇报。参加达产复核的部门对单项验收指标提出审核意见,当场不能提出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意见(未出具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四)出具达产复核结论。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意见后形成达产复核纪要,对发现的问题,要告知项目业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五)整改复验。
未通过达产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整改后再提交达产复核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再次复核,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四、验收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达到项目业主单位承诺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自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至企业申报达产复核之日上报的投资总额(建设期内同一主体、同一地块内的项目投资额可合并计算),指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项目总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
达到项目业主单位承诺指标。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项目总用地面积。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
达到项目业主单位承诺指标。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快报)/综合能耗能耗指标。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
达到项目业主单位承诺指标。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量。核定的排污量:有排污许可证的,按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计;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按在线监测数和监督性监测数计;无证无监测的,按排污和物料计算。新建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许可的排放量计算。
(五)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
达到项目业主单位承诺指标。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内 部支出。营业收入:指项目建成达产后,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奖惩措施
(一)土地出让时应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项目达产复核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动产权变更、转让的限制性措施;“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不变。
(二)对通过达产复核的企业项目,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兑现有关奖励条款,并根据市、县(市、区)有关政策兑现扶持政策。
(三)对达产复核不予通过的企业项目,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对严重失信的项目业主单位,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
(四)项目投产后,按照“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实施管理,采取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政策扶持等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核查机制。市级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税务、生态环境、科技、统计、招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牵总工作。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定期统计和通报制度。
(二)明确验收职责。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已明确履约监管部门的项目以外,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负责验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梳理提供“标准地”供应宗地清单、招商部门负责投资协议核实、发改和经信部门按照项目属性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核实、税务部门负责“亩均税收”指标核实、发改部门负责“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核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核实、科技部门负责“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指标核实、统计部门负责各涉统指标的核实。
(三)严格奖惩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未按协议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关扶持。要加强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制度的宣传报道,做好指导、提醒、督促等工作,积极营造践行承诺、履行责任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标准地”项目达产达产复核表;
2.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复核申报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