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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0 17:56     访问统计:    信息来源: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我局起草修订了《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29日下班前反馈至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处,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吕佳杰,联系电话:2095861。   

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的指导意见》(浙经信企规〔2017〕1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 深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改革,优化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环境,规范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入驻丽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码)<以下简称市企业码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提升发展的一项政策创新。

第三条 服务券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经信局是服务券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事务委托由市企业码平台的运营机构承担。

第四条 服务券公开发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需求自愿申领,采用线上抢券方式,一次性足额发放,并按照"先到先得、总额控制、用完为止、期满作废"的原则使用。

当年度未使用完的服务券额度,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在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作废。服务券只能专项用于抵扣签约服务机构的实付合同款,不得转让、买卖、质押、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券发放对象、范围、额度和规则

第五条 服务券发放对象为在丽水市区(市直、莲都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信息化和数字经济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划型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下列企业不列入发放范围:

1.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亩均论英雄)D类企业;

2.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以信用办查询结果为准);

3.申请入驻平台时,成立时间不足12个月的企业;

4.历年服务券使用出现违规现象的企业;

第六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为经市经信局审核通过的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项目,重点补助以下服务项目:

1.人力资源服务。重点支持人力(人才)资源招聘、人力资源规划、员工培训、薪酬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绩效管理等人力资源服务。

2.技术创新服务。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3.财税审计服务。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汇算清缴、财务审计、财税顾问等指导服务。

4.法律维权服务。重点支持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维权服务。

5.市场拓展服务。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政府(国有) 投资项目采购、外贸代理等市场拓展服务。

6.管理咨询服务。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辅导服务、征信服务、风险评估、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等服务;政策申报代理服务。

7.检验检测认证。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8.知识产权服务。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9.创业服务。重点支持规划设计、创业咨询、创业商事代理、承办创业活动等创业服务。

10.信息化服务。重点支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

11.培训服务。重点支持企业双创辅导、经营管理培训、财税知识培训、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人力资源培训、知识产权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服务。

12.职业技能服务。重点支持职工上岗考证培训、员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产业紧缺人才技能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和数字技能普及性培训。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限额补助,各类别服务项目资金占当年度服务券总额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七条 每家企业默认发放服务券额度为10000元,上年度新升规企业服务券发放额度增至20000元,具体名单以市统计局年报口径为准。单笔交易的服务券抵用额不高于实际业务订单发生额的70%。可单次或多次使用,服务券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度11月20日,过期作废。

未按时、准确填报市经信局企业监测系统数据信息的企业,取消服务券申领资格。

第三章   服务券管理(机构端)

第八条 入驻市企业码平台的服务机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申请入驻平台时,机构成立时间不低于12个月,经营规范,诚信守法,具备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服务人员,有固定服务场所及设施,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可追溯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2.上一年度经营不得出现亏损;

3.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的服务资质,上架产品需说明服务产品定价标准、服务产品名称、服务产品内容、服务产品期限、服务产品价格等;

4.自愿承诺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服务机构入驻是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市企业码平台的过程,包括:

1.申请。提出入驻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可在企业码丽水专区“码上中介”应用或丽水企业码PC政务端平台,按照指定格式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提交法人身份证正反面、营业执照、从事相应资质服务的资质证明、上年度企业服务成效证明、从业人员职称证明或从业资格证、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服务机构入驻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市企业码平台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等进行预审,报市经信局审核。市企业码平台做好服务机构的账号启用、服务产品(项目)发布、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十条 入驻的服务机构如出现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服务券使用出现违规等行为,经市企业码平台初审,报市经信局审核后,即予以公告清退。

第十一条 服务券抵用

服务券兑付采用"随时受理、即时抵用、集中拨付"的办法。

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机构通过丽水企业码PC政务端平台提出服务券抵用申请,并提交(上传) 以下资料:

(1)服务协议(合同) 扫描件;

(2)发票扫描件,发票指服务机构开具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承担部分的增值税发票(事业单位提供政府统一的经营性收入票据);

(3)转账凭证扫描件,转账凭证指该服务协议(合同)中由企业自行承担的部分合同款项的转账证明;

2.审核。市企业码平台根据机构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核实服务券抵用额度,提出预审意见,并及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机构。市企业码平台将预审通过的抵用申请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审核通过后在丽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公众号服务券栏目和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下达服务券抵用资金拨付文件。

4.拨付。根据拨付文件通知,服务机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xtbs.lishui.gov.cn:1444/front/index.html#/home)进行申报,提交开具给市经信局的服务券抵用金额的汇总增值税发票(事业单位提供政府统一的经营性收入票据)原件、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市企业码平台负责办理服务券抵用资金的拨付手续,将款项拨付给服务机构。

第四章   服务券管理(企业端)

第十二条 服务券发放

1.注册用户。符合服务券申领条件的企业必须在企业码丽水专区“码上用券”内按照指定格式要求完善企业相关资料,提交(上传)营业执照、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企业入驻承诺书、企业信用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领。

2.审核通知。市企业码平台对企业上传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已确认资格的企业及时做好企业申领服务券和使用服务券等相关指导工作。

3.企业抢券。企业根据市企业码平台相关领券流程,进入企业码丽水专区“码上用券”应用内进行抢券。

第十三条 服务券使用

1.企业登录企业码丽水专区,在“码上中介”应用内自行选择签约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产品(项目),使用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项目(产品) 费用,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 。

2.服务机构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提供服务。

3.服务结束后,企业通过企业码丽水专区,在“码上中介”应用内“我的订单”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服务券发放使用完成后,市企业码平台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告服务券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企业码平台负责跟踪检查服务项目协议(合同) 的履行情况,包括企业满意度抽查、服务数据记录等,作为服务机构签约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签约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服务券,对持券企业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当期市场公允价,鼓励给持券企业予以优惠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企业不得以串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追回已发放的兑付资金,三年内禁止使用服务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为高效落实扶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原《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丽经信〔2020〕24号)同时废止。

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9日,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局内门户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丽水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截至2022年8月4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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