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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本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6 16:31     访问统计:    信息来源: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本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市经信局起草了《丽水市本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26日。

联系人:殷扬美,电话:2095861。


附件:丽水市本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6日


丽水市本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管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7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即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工作部门共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督促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经信局负责提出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等部门研究确定;组织项目申报,做好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等;负责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督促相关部门规范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绩效管理。

(三)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案和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配合市经信局做好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等;及时向市经信局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

(四)各县(市、区)经信、科技、金融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省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信用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五)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第六条 支持方向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省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等年度重点工作。

第七条 分配方式

根据省专项资金下拨时确定的分配方式,按照省经信厅提供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工作指南等,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省已经确定具体项目单位和奖励金额的,由市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省已经明确相应县(市、区)和切块资金的项目,由市转移支付到县(市、区);省未确定项目单位和奖励金额的,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资金申报。

第八条 实施差别化补助制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发布的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 对省未确定项目单位和奖励金额的省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牵头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组织各县(市、区)申报,通过市级部门微信公众号、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专项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办理,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严格把好初审关,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后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会同市财政局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市经信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在丽水经信官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联合下达省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省级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申报全过程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计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应出具承诺函,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建立失信行为惩戒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根据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酌情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资金申报;对违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评估)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计。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监督,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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