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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6 17:08     访问统计:    信息来源: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 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
1330207058000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减轻处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且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不含)以上8.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2330207059000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减轻处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且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不含)到8.5倍(不含)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333020706000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能够重新补正的,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不能重新补正的,处1.85万元(不含)以上3.6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不能提供2年内记录和凭证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4330207061000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能够重新补正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不能重新补正的,处1.85万元(不含)到3.65万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不能提供2年内记录和凭证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5330207062000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1吨(不含)以下的,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1吨(含)以上10吨(含)以下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10吨(不含)以上20吨(不含)以下的,处1.85万元(不含)到3.65万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20吨(含)以上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6330207063000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100公斤(含)以上500公斤(含)以下的,处5000元(含)以上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500公斤(不含)以上1000公斤(不含)以下的,处1.85万元(不含)到3.65万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1000公斤(含)以上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7330207064000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0公斤(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且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0公斤(不含)以上1万公斤(不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不含)以上2.1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万公斤(含)以上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1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8330207065000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公斤(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公斤(不含)以上100公斤(不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不含)到2.1倍(不含)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公斤(含)以上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1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9330207066000未按照规定在食盐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生产经营的食盐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或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或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或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1033020706700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违规聘用还在行业禁入期内相关人员,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经信局
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拒不改正)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违规聘用还在行业禁入期内相关人员,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11330207068000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该盐产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以并处货值金额0.9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该盐产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并处货值金额0.9倍(不含)以上2.1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该盐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可以并处货值金额2.1倍(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12330207069000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违法行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已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该盐产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以并处货值金额0.9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该盐产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的,可以并处货值金额0.9倍(不含)以上2.1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该盐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2.1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特定监控化学品设施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经信局
从轻处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在限期内停止施工、拆除全部生产装置。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不实施并处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在限期内停止施工、拆除部分生产装置。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在限期内停止施工、未拆除生产装置。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设施,在限期内未停止施工、未拆除生产装置,且抗拒执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经信局
从轻处罚1.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3.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下,或者一种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一般处罚1.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吨以上10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上200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3.未经批准,生产一种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上200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从重处罚1.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公斤以上,或者A类产品合计1吨以上,或者B类产品合计10吨以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抗拒执法的,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3.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4.未经批准,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正的。
15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经信局
从轻处罚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吨以上10吨以下,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公斤以上,或者A类产品合计1吨以上,或者B类产品合计10吨以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违法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经信局
从轻处罚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吨以下。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吨以上10吨以下。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公斤以上,或者A类产品合计1吨以上,或者B类产品合计10吨以上。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7违法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经信局
从轻处罚数据统计中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数据统计中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影响了全省数据宣布,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1.拒报有关资料、数据,逾期不改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妨碍、阻挠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18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经信局
从轻处罚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330207078000未按规定保存、移交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已划转至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业监管
从轻处罚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在限期内部分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逾期不改。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逾期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33020700600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已划转至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业监管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6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上5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0万块标砖以上10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9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使用粘土砖数量在1000万块标砖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330207001005 330207001007违法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已划转至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2330207001008  330207001004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空心粘土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不予处罚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不予处罚已划转至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管
一般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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