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部门 | 服务内容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市公 安局 | 爆破评估机构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定价形式: 市场调节。实施范围:全省 上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政发〔2024〕18号 | 按项目评估次数(次); 按爆破工程量(m3); 按工程总额(元) |
2 | 民爆库评价机构 | 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 定价形式: 市场调节。实施范围:全省 上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政发〔2024〕18号 | 按仓库个数 |
3 | 枪弹库室检测机构 | 枪弹库室安全检测报告编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标准】《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 定价形式: 市场调节。实施范围:全省 上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政发〔2024〕18号 | 按库(室)级别 |
4 | 市自 然资 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费 
|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33号令),省土地管理局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财农〔1991〕195号),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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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函〔2025〕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法[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 2.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绵缴。 3.补充耕地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各地可以根据各自后备资源禀赋、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确补充耕地资金标准。 4.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6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财综〔2014〕7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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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国办函〔2020〕109号 |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8 | 探矿权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 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探矿权,100-500元/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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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矿权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 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采矿权,1000元/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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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浙价服[2013]24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一、交易方式为出让(挂牌、拍卖、招标),(一)交易额(万元)在100以下(含100),按成交价的3%收取。(二)交易额(万元)100以上至500(含500),按成交价的2%收取。(三)交易额(万元)500以上至1000(含1000),按成交价的1.5%收取。(四)交易额(万元)1000以上至5000(含5000),按成交价的1%收取。(五)交易额(万元)在5000以上,按成交价的0.5%收取。交费主体为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二、交易方式为协议出让,每宗按不高于出让收费标准的20%收取,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交费主体为受让方。三、交易方式为转让(挂牌、拍卖、招标),每宗按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交费主体为交易双方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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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 征收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标准:莲都区28元/平方米,青田县16元/平方米,缙云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庆元县、松阳县、遂昌县、云和县、龙泉市14元/平方米。优惠政策: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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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自然资源罚没收入 | 浙自然资规[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 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以及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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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浙财综〔2014〕73号,丽政发〔2014〕82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2015〕13号,浙价费〔2018〕145号,财税〔2019〕45号。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二、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三、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四、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件: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五、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相关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丽政发〔2014〕82号:暂停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综〔2015〕13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工本费收费标准。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文关于减免部分收费有关政策:1.变更、更正登记;2.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3.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
14 | 市建设局 | 异地绿化补偿 | 《丽建发〔2024〕3号》 | 115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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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 《丽建发〔2024〕3号》 | 0.79元/平方米•日(临时占用最长期限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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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绿化补偿费 | 《丽建发〔2024〕3号》《丽建发〔2005〕77号》 | 赔偿价格的30%城市绿化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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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投资类)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平、侧石 60元/米 2.砼铺装路面 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 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 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 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 素色80元/平方米 8. 花岗石路面 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 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 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 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 90元/平方米 13.预制 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 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 180元/平方米 16.铺装残缺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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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非投资类)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平、侧石 60元/米 2.砼铺装路面 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 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 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 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 素色80元/平方米 8. 花岗石路面 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 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 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 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 90元/平方米 13.预制 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 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 180元/平方米 16.铺装残缺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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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平、侧石 60元/米 2.砼铺装路面 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 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 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 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 素色80元/平方米 8. 花岗石路面 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 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 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 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 90元/平方米 13.预制 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 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 180元/平方米 16.铺装残缺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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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一件事联办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1.平、侧石 60元/米 2.砼铺装路面 100元/平方米 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 200元/平方米 4.广场砖路面 14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 220元/平方米 6.无铺装路面 20元/平方米 7.板路面 素色80元/平方米 8. 花岗石路面 210元/平方米 9.砂石路面 40元/平方米 10.其他路面 40元/平方米 11.土路面 30元/平方米 12.其他路面 90元/平方米 13.预制 彩色130元/平方米 14.块石路面 120元/平方米 15.水泥砼路面 180元/平方米 16.铺装残缺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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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丽财综〔2024〕102 号《丽水市城市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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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交 通局 | 丽水市直属公路港航管理中心 | 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 | 《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浙交〔2021〕31号)》 | 参照文件标准赔偿 | 对象为损害公路路产的单位及个人。 |
23 | 丽水市直属公路港航管理中心 | 工程质保金、履约保证金 |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价2%,工程质保金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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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卫 生健 康委 | 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牌子) | 职业病诊断鉴定 |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医〔2018〕148号) | 2500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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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牌子) | 水质检测 | 《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 检测项目套餐A收费400元、B400元、C1600元,D3600元、E4600元 | 采用市场定价。2024年5月21日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公示。 |
26 | 市市 场监 管局 | 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浙价费【2004】165号、浙政发【2008】66号、浙价费【2011】249号、浙政办发【2013】109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6】177号 、浙质财发【2018】107号、浙政办发【2018】99号、丽特检发【2020】10号、丽特检发【2024】9号、丽特检发【2024】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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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浙价费(201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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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委托检验检测 | / | 双方协议 | 自愿委托 |
29 | 技术服务 | / | 双方协议 | 自愿委托 |
30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培训 | / | 丽特检发【2025】19号 | 自愿参加 |
31 | 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计量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测试 | / | 按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 协议单位按照双方协商收费。 |
32 |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委托检验 | / | 按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 协议单位按照双方协商收费。 |
33 | 计量、质量与标准化技术服务 | / | 双方协议 | 自愿委托 |
34 | 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认证认可等服务 | / | 双方协议 | 自愿委托 |
35 | 市国动办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 | 《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 丽水市市区2100元/平方米;重点镇1300元/平方米。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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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综合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经营占道:主干道0.7元/天,其他道路0.5元/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落实工作的函》免征);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6元/天,其他道路0.4元/天;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11元/天,其他道路0.08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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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经营占道:主干道0.7元/天,其他道路0.5元/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落实工作的函》免征);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6元/天,其他道路0.4元/天;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11元/天,其他道路0.08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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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政 务办 |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交易服务费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8〕391) |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文件要求分档定额收费:100万元(含)以下收费0.1万元;100-200万元(含)收费0.15万元;200-500万元收费0.40万元;500-1000万元(含)收费1.50万元;1000-2000万元(含)收费2.50万元;2000-5000万元(含)收费3.5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收费4.50万元;1-5亿元(含)收费6.00万元;5-10亿元(含)收费7.50万元、10亿元以上收费9.00万元;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上浮25%;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非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0.05万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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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 | 《丽水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丽政办发[2025] 1号) | 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 招标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 |
40 | 市法院 |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参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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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诉讼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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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诉讼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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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诉讼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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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诉讼费(其他案件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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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丽水海关 |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品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品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留要及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高税款总顿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价值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领成着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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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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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暑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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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国网丽水供电 公司 |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7〕46号)》 | 根据政策执行,分电压等级,加以区分供电、配电、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进行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区间在70-260(元/千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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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政府性基金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 | 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金及附加标准(分/每千瓦时):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403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附加1.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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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差别化电费 | 莲都:《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莲都区有关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函20231129》、《丽水市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缓、免执行7家低效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函》; 南城:《《浙江省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开发区有关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气价政策的函》便笺[2023]23号》、《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部关于丽水开发区有关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气价政策的函》; 青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浙发改价格[2023]109号; 遂昌:《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遂昌县有关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气价和水价政策的函》遂发改函【2024】1号 | 青田 0.015元/千瓦时 其他亩均论英雄差别化电价标准为0.3元/千瓦时、0.5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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